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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洪路481号(劳部发1994 48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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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1、(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3日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 劳部发[1994]481号 ) ,因“ 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  ”之修订理由,在(原)劳动保障部《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1号)中,将其列入“拟修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

2、       由此可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 劳部发[1994]481号 ) 虽然没有明令废止、也没有作出修订,但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条文,当属无效。

3、应该有效吧,要按最新的有效,如果废除或有新的出台才无效只要没有在发布第二号文就有效的只要没有公布作废的文件当然有效了。

4、估计已经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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